两人走路相撞,责任各半
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走路时与他人擦肩而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当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了一起,导致一方受伤时,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正通过斑马线准备踏上人行道,恰遇阿娣从另一方向走来。两人在人行道路口不慎相撞,导致阿娣摔倒受伤。阿娣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余天,花费了12万余元的医疗费。
阿娣认为老汪的行为构成对她健康权的侵害,要求老汪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然而,老汪却认为造成阿娣摔倒的并非他,而是另有其人,并且阿娣的骨折可能与她自身的骨质疏松有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汪和阿娣作为行人,均负有注意义务,但双方均未能及时观察对方,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碰撞并造成阿娣受伤。因此,双方均应对此负责,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老汪的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确认老汪与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是由老汪造成的。老汪在报警时的陈述与监控录像等证据内容一致,足以证明其与阿娣发生了碰撞,并且阿娣的伤是由其造成的。因此,老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是每个人出行时都应该牢记的准则。不论是走路、开车还是骑自行车,我们都应时刻保持警惕,注意交通安全。如果发生事故,应尽快报警并依法赔偿。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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