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经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该法律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确保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并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法律禁止了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此外,法律还禁止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结婚明确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疾病等。同时,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以及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家庭关系明确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夫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相互扶养等。法律还规定了夫妻对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包括随父姓或母姓的选择权、抚养教育的义务等。
第四章离婚规定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离婚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于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重婚等违法行为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包括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寻求帮助、公安机关的制止和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等。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权,以及该法的生效日期。
整部法律通过明确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结婚条件、家庭关系、离婚程序、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