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通常会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此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将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如果不需要逮捕,会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会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何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若情况属实,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若未超过法定期限,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事拘留的特点
实施主体唯一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并没有刑事拘留权,但在特定情况下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拘留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拘留,都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施情况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且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时,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归属于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临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应及时变更,或转为逮捕,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被拘留的人。
对象特定性:
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是执法人员对于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拘留的时间长短取决于违法情况。因此,我们应避免任何违法行为,因为被拘留会在公安部门留下记录,尽管对生活影响可能不大,但对自己的一生来说,这是无法抹去的污点。